办事依据 : 《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 ( 沪劳访发 [89] 第 23 号文 ) 、《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 ( 沪劳访发 [89] 第 24 号文 ) 。
受理范围 :
1 、 “ 文革”期间由本市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现仍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插队、插场)知识青年。
2 、 1961 年以后,由上海市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统一组织动员到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城镇支青。
受理条件 : 每户知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知青的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知青的)允许有一名未婚、未就业、身体健康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并必需有知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做知青子女的“监护人”,又能自行解决住房的。
受理程序 :
1 、“监护人”向街道劳动服务所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知(支)青在外地的全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知(支)青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回沪就读入户的知(支)青子女的学历证明(在读证明或待业证明)和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健康证明,入户子女的“监护人”与知(支)青的亲属关系证明,入户子女“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图章,并按实填写各类表格。
2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对初审符合回沪条件的,三周内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受理期限: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 上午 8 : 30-11 : 00 ,下午 1 : 30-4 : 30
受理部门: 漕河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地址: 康健路 135 号
联系电话: 64366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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